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跆拳道競賽公正順利地進行,維護運動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競賽質量和水平,依據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文件精神、世界跆拳道聯盟、中國跆拳道協會頒布的競賽規則和我國跆拳道競賽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類全國性跆拳道競賽必須設立仲裁機構,這一機構由若干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行使其職責。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維護裁判員在競賽規則規定下其職權范圍內所做出的裁決;同時須依據競賽規則的有關規定,針對競賽中所出現的對裁判員判決有意見的運動隊的申訴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國家體育總局項目管理中心、中國跆拳道協會和競賽組委會的領導和監督;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競賽規則為準繩,獨立開展工作,行使職責;公平合理地處理競賽工作中運動隊(指經賽會組委會批準的由領隊、教練員、運動員和工作人員組成的運動隊伍)因對裁判員的判罰有不同意見而產生的與裁判員的判罰之間的糾紛。
第五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做出后當事運動隊對裁決有異議可以向組委會投訴,但裁決結果不更改。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按照競賽規則、規程應當由裁判員和賽會其它職能部門負責的有關事宜。
第七條 申訴權歸運動隊,申訴受理權、審議權、裁決權、處罰權歸仲裁委員會所有,運動隊和其他個人無權干涉。
第八條 在國內舉行的國際性跆拳道競賽按照國際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機 構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由1位主任或1-2位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一般應設5-7人。根據比賽性質的不同人數可以增減。
第十條 仲裁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資深的跆拳道專家、體育行政管理者以及具有豐富跆拳道競賽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中國跆拳道協會指認的競賽技術代表是其中的當然委員。通常情況下,體育行政管理者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的1/3。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必須政治思想過硬,公道正派,堅持原則;具備解決糾紛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熟悉并通曉跆拳道競賽業務和競賽規則。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擔任仲裁委員:
(一)具有跆拳道國際裁判資格的;
(二)擔任跆拳道裁判工作年滿8年以上的;
(三)在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
(四)從事跆拳道訓練、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第十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項目管理中心和中國跆拳道協會負責各類全國性跆拳道競賽仲裁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選派,大型綜合性運動會除外。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是臨時機構,比賽結束之日自行撤銷。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申訴,指導和監督競賽和裁判工作,并提出處罰意見。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
?。ㄒ唬┯涗浢繄霰荣惒门袉T的執裁情況并撰寫仲裁技術報告;
?。ǘ┙鉀Q并處理競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性爭議與糾紛;
(三)召開審議會議,對運動隊的申訴作出裁決;
(四)監督競賽工作的重要環節;
?。ㄎ澹┰u價裁判員的工作情況;
(六)對出現重大錯誤的裁判員進行處罰。
第四章 申 訴
第十六條 負方運動隊對裁判員的判罰持異議的可按照規定申訴,除此以外概不受理。
第十七條 申訴程序和規定:
?。ㄒ唬┍荣惤Y束后10分鐘內提交書面申訴報告;
(二)申訴報告須經有資格的領隊和教練員共同簽名生效;
(三)交納申訴費人民幣2000元;
(四)申訴內容簡明扼要,字跡清晰。
第十八條 運動隊提出申訴后,仲裁委員會針對申訴內容,根據競賽規則和比賽的實際情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十九條 運動隊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正當行使申訴的權力,如出現以下情況,仲裁委員會不再受理該運動隊的申訴,情節嚴重的,向競賽組委會提出處罰建議:
(一)所提申訴經審議后,維持原判情況累計次數達2次;
(二)拒絕在仲裁判定書上簽字;
(三)以任何極端的方式對裁決表示不滿。
第五章 審 議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訴后進入審議程序。審議在仲裁審議室進行,須采取回避制度,由仲裁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員主持,并指派專人負責記錄。
第二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只針對申訴報告的內容進行審議,確有必要時,經仲裁主任提議并獲得多數委員同意,可全面審查;如有必要,審議會議吸收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審議通常在受理申訴后15-20分鐘內完畢,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三條 研究討論是仲裁委員會審議時的主要工作方法,申訴運動隊或其他個人不得提出無理要求;確有必要,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查閱仲裁記錄;
(二)征詢裁判長或臨場裁判員的意見;
(三)察看組委會法定的仲裁錄象、臨場技術統計。
第二十四條 經審議通過表決方式決定最終裁決:
(一)無記名投票,每人一票,不得出現棄權票。半數以上委員的意見為決定性意見;
(二)投票人數須為奇數。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的審議通常獨立進行。但賽會組委會及賽風賽紀督察機構有權對審議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如發現仲裁委員會在審議時存在嚴重問題,可要求其復審。
第六章裁 決
第二十六條 運動隊的申訴被仲裁委員會受理,經審議認定事實準確無誤,則對裁判員的判罰作出相應的裁決。
有下列情況的,可予以糾正:
(一)比分計算錯誤;
(二)對運動員的身份識別錯誤;
(三)裁判員的判罰有嚴重地偏袒一方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針對以下情況的申訴,仲裁委員會不更改裁判員的判罰結果:
(一)針對計分力度、部位、尺度、數量和時機等判罰;
(二)針對行為的嚴重程度、故意與否、口令先后和場地界限等判罰。
第二十八條 審議后與比賽結果一致或者出現平局則維持原判;與原比賽結果不一致則改判。維持原判申訴費不予退還;改判退還一半。
第二十九條 無論何種原因造成仲裁審議后出現改判結果,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裁判長就本場裁判員的選派和執裁情況寫出書面報告。
第七章處 罰
第三十條 裁決生效后,運動隊必須無條件服從。凡不服從仲裁委員會裁決并有下列不良行為的,仲裁委員會將依據«跆拳道競賽紀律處罰條例»提出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取消申訴權、停止比賽、取消比賽資格和取消比賽成績的處理意見:
(一)以極端的方式對裁決結果表示不滿;
(二)歪曲事實真相,煽動鬧事,擾亂賽場紀律;
(三)以任何方式干擾比賽正常進行、罷賽等不良行為。
第三十一條 裁判員在執裁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無論運動隊是否提出申訴,根據程度輕重及其后果,仲裁委員會有權按照有關程序對其進行告誡、警告、停裁、降級、開除等處罰:
(一)不能清晰地復述比賽情景的;
(二)造成比賽出現混亂場面的;
(三)嚴重違背規則基本精神的;
(四)出現明顯地錯判、誤判、漏判、反判的;
(五)出現改判結果的;
(六)有故意偏袒一方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未能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出現下列情況,屬于瀆職和違規行為,須接受競賽組委會的處罰:
(一)未能完全、準確、詳細地記錄比賽過程;
(二)未按規定進行審議,審議嚴重超時,造成競賽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三)未經批準,擅離工作職守;
(四)未按照規定受理或者駁回運動隊的申訴;
(五)向運動隊和外界泄露審議情況;
(六)審議申訴過程中有明顯偏袒一方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可按照從重原則參照《跆拳道競賽紀律處罰條例》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中國跆拳道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