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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跆拳道競賽紀律處罰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跆拳道競賽的健康、有序發展,制止賽場不文明現象和違背公平競賽、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發生,維護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以及中國跆拳道協會、地方跆拳道協會、運動隊和競賽組委會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競賽組委會依據本條例對參賽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及官員、俱樂部、承辦單位等違犯競賽紀律和有關規定(以下簡稱違規違紀)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處罰遵循及時、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競賽組委會下設的專門機構——競賽賽風賽紀督察小組(以下簡稱督察組)負責處罰工作,處罰決定由競賽承辦單位發布。督察組在接到技術代表、仲裁、賽區競賽負責人、裁判長賽后24小時內上交的書面報告或運動隊在賽風賽紀方面的書面投訴后,依據本條例, 在經過必要的調查、認定事實和取得相關證據材料的基礎上,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處罰決定,重大事件須報競賽組委會和國家體育總局審批的例外;對嚴重的違規違紀而未書面報告的事件,中國跆協在核實違規違紀情況后,有權做出必要的處罰和追加處罰。
          第四條  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包括:
          (一)提醒(白牌)
          (二)警告(黃牌)
          (三)嚴重警告(紅牌)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停賽;
          五、停止或取消參加競賽的資格;
          六、取消比賽成績;
          七、撤銷或降低相應的技術等級;
          八、取消注冊資格若干年;
          九、終生禁賽。
          上述各項處罰可單獨或合并執行。
          第五條  與競賽無直接關系的違規違紀、尋釁鬧事、比賽場外的打架斗毆等行為,由賽區組委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觸犯法律或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肇事者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運動員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六條  在賽區的生活、訓練中有嚴重違紀或違犯中國跆協有關條例的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者,經賽區、運動隊、參賽單位、比賽監督、技術代表報告并經督察組核實,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條  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有侮辱性語言、使用暴力手段、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勢、摔頭盔、靜坐示威等不良方式的,以侮辱性方式侵犯對方運動員或其他人員的,除臨場裁判員依據規則判罰外,還將禁止參加下一年度的該項賽事,并對其所屬單位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在比賽中或競賽期間,凡運動員對裁判員、官員及競賽相關工作人員有暴力性或侮辱性違紀行為者,將禁賽一年,并對其所屬單位處以罰款5000元。

          第三章  教練員、領隊及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九條  運動員在賽區發生打架斗毆、賭博等嚴重違紀事件,要追究教練員、領隊等工作人員的責任。教練員、領隊、工作人員管理不善的,予以通報批評;屬于教練員、領隊、工作人員縱恿或直接參與而發生的事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0-2000元、停賽5場直至取消本次競賽參賽資格的處罰。
          第十條  凡教練員、領隊、工作人員在賽區生活、訓練中有違紀或嚴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0-5000元、取消參加本次競賽參賽資格的處罰。
          第十一條  在一場比賽過程中,凡教練員、領隊、工作人員到主席臺、仲裁席、裁判席、記錄臺等競賽相關工作地點無禮貌質問、干擾工作者,或指責裁判員、擾亂賽場秩序者,或指揮運動員不服從裁判員,第一次由裁判員依據規則判罰外,第二次將被判罰取消比賽資格,對被判罰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領隊及工作人員還將依據情節給予罰款2000-5000元、停賽1年的處罰。
          第十二條  在比賽過程中,凡有尋釁鬧事、惡意煽動觀眾、擾亂賽場秩序、做下流手勢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5000-10000元,取消在中國跆協注冊的資格。
          第十三條  在比賽過程中,對運動員、裁判員、工作人員,有暴力性或侮辱性行為者,立即取消比賽資格, 取消本次比賽的工作資格,罰款5000-10000元。情節嚴重的,中國跆協還將給予追加處罰。對臨場裁判員有上述行為者按處罰上限進行處罰。

          第四章  裁判員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十四條  對于裁判員的違紀行為,將根據下列情況分別給予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賽區不予接待:
          1、不按賽區有關規定、未按規定時間報到;
          2、不服從賽區的決定和安排;
          3、賽前業務考試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員資格:
          1、對觀眾、運動隊和其他人員有不禮貌行為;
          2、不服從正、副裁判長或組長安排;
          3、明顯錯判、漏判兩次。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該次比賽裁判員資格:
          1、有不利于裁判員、運動員之間團結之舉;
          2、執行裁判工作有爭議,未經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顯錯判、漏判累計三次。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該次比賽資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國比賽裁判工作資格:
          1、點名選派的裁判員,未經國家體育總局主管部門同意,兩次不到賽區;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錯判、漏判累計五次;
          4、賽會期間出現違紀行為;
          5、不執行裁判長決定。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裁判員稱號,并終生取消裁判員資格:
          1、接受運動隊賄賂;
          2、不遵守賽會規定,酗酒、賭博,違法亂紀;
          3、利用裁判職權謀取私利和小團體利益。
          (六)對違紀裁判員的處理按下列規定進行,報上級體育主管部門和賽區備案,并通報裁判員所屬體育局和所在單位:
          1、對賽區不予接待的裁判員,由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部門代表和賽區競賽處(組)決定;
          2、取消一天裁判資格由正副裁判長共同決定;
          3、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由正副裁判長共同提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4、撤銷裁判員稱號、降級、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終身裁判員資格的,由正副裁判長共同提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由技術代表審核后,經賽區組委會簽署報上級體育局和原批準單位決定。

          第五章  興奮劑、罷賽、拒絕退場、拒絕領獎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部門進行興奮劑檢查中,凡檢測結果為陽性者,對該運動員給予停賽2年的處罰;如一名運動員有兩次檢測結果為陽性,給予終身停賽處罰;如1年中,某隊有兩名(含兩人)以上隊員檢測結果為陽性,除給予當事運動員處罰外,還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停賽1年。
          第十六條  比賽中運動員、教練員及工作人員不服從裁判員的判罰或以其它理由拒絕繼續比賽,造成比賽延誤超過3分鐘一律按罷賽處理。給予罷賽運動隊所屬單位罰款10000元,取消下一年度承辦比賽、推薦裁判員的資格,取消當事教練員和運動員的注冊資格。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終生禁賽的處罰。
          第十七條  運動員在比賽結束后拒絕退場、拒絕領獎的行為,其處罰等同于罷賽。                  

          第六章  其它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十八條  比賽服裝按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和《全國跆拳道競賽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不穿規定的服裝(不符合大會規定的贊助服裝及裝備),衣著不整、形象不佳的,第1次發現給予警告,責令立即糾正;第2次發現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0元的處罰。
          第十九條  損壞公物和場館比賽設備、器材者,需按價賠償以及相關經濟損失。有意損壞者,加倍賠償。
          第二十條  在競賽期間出現行賄受賄的,經督察組調查屬實,根據情節,對參予者處以停賽1年直至終身停賽的處罰,觸犯法律者將由司法機關予以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經組委會允許,不參加賽前聯席會的領隊、教練員和其他應參加會議的工作人員,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官員及工作人員除按申訴程序外,不得發表對裁判工作的不良評論,不得在賽后向媒體公開指責裁判員,不得發表不負責任、無事實依據的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競賽參予者、贊助商的不良評論。對違規違紀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5000-10000元或停賽1年,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賽區期間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飲酒,第1次發現給予警告批評;第2次發現給予通報批評并罰款1000元,裁判員1年內不安排裁判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賽場及會議室等禁止吸煙處吸煙者,第1次發現給予警告批評,責令立即糾正;第2次發現給予通報批評并罰款1000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只適用于由中國跆協主辦的各類全國性跆拳道競賽。違規違紀行為符合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但要依據從重原則。
          第二十六條  所有處罰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競賽組委會的處理決定為最終決定。罰款必須在30天內上交中國跆拳道協會,逾期不交者不能參加下一次競賽。
          第二十七條  受通報批評以上處分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取消參加競賽各項評獎活動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未能詳列的運動員、教練員、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在賽前或賽后(場內或場外)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督察組可參照本條例或與之相類似的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負責進行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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